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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專章強化投資者保護 “代表人訴訟”加大維權力度

孫越上海證券報

  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的重要基礎。此次證券法修訂的一大變化,就是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以共8條近1700字的篇幅就此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的主要內容包括:區(qū)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yè)投資者,有針對性地作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允許特定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規(guī)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等。

  “資本市場實施注冊制須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為落實信披責任,更需配套嚴厲的追責機制!鼻迦A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認為,本次證券法修訂明確引入了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這順應了市場呼聲,并有望進一步提高對信披違法行為的綜合處罰力度。

  具體來看,新證券法充分發(fā)揮了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如允許該機構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對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即“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規(guī)則)。

  對上述制度安排,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何海鋒表示,在前不久最高法發(fā)布的“九民紀要”(即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就對證券虛假陳述類訴訟的代表人訴訟程序制定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也引入了“示范訴訟”等實踐中較為有效的做法,但總體上還未突破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代表人訴訟的規(guī)則。

  何海鋒認為,此次證券法修訂的重大突破在于:在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代表人訴訟的情況下,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規(guī)則處理。這與其他國家的集團訴訟機制較為接近,但代表人的主體(投資者保護機構)是特定的,體現了立法的謹慎性,在具體運行上還需做好與民事訴訟法的銜接。

  “一直以來,證券民事訴訟都有著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單個投資者起訴成本高、起訴意愿不強等特點!眳R業(yè)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畢英鷙認為,中小投資者尤其是散戶維權難是此前多年未解的難題。而新證券法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規(guī)則,提起代表人訴訟,代投資者維權,大大減輕了投資者的訴累。再輔以公告登記等方式,大大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效率,能夠大幅提升投資者保護力度,提高投資者司法維權的意愿。

  結合司法實踐來看,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認為,由于證券市場涉及投資者眾多,可考慮結合上海金融法院等的示范訴訟的既有成功實踐,就代表人訴訟先授權在少數幾家法院進行一定期限的試點,積累經驗后再逐步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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