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徐顯明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的規(guī)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接受徐顯明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報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