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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發(fā)布關于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反補貼調查初步裁定公告

倪銘婭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中證網訊(記者 倪銘婭)商務部12月10日發(fā)布關于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反補貼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公告稱,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補貼,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jù)《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12月11 日起,采取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形式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

  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jù)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從價補貼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

  自2020年12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澳大利亞的相關葡萄酒時,應依據(jù)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從價補貼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公式為: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相應地,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關稅+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關稅+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保證金)×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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