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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完善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事項

黃靈靈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中證網訊(記者 黃靈靈)6月16日,深交所發(fā)布關于完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個人投資者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的,需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二是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個人投資者參與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可轉債買入交易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二是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可轉債,應當以紙面或者電子方式簽署退市整理可轉債交易風險揭示書。

  會員應當建立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認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資者全面介紹可轉債特征和制度規(guī)則,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投資者應當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轉債相關風險事項、法律法規(guī)和本所業(yè)務規(guī)則,結合自身風險認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審慎判斷是否參與相關業(yè)務。

  參與向特定對象發(fā)行的可轉債轉讓的投資者,應當為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專業(yè)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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