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針對中國寶安修改公司章程事項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
中證網(wǎng)訊(記者 周松林 林倩)近日,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寶安)大股東韶關市高創(chuàng)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韶關高創(chuàng))向公司提交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認為,此議案刪除了中國寶安公司章程中的相關反收購條款,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決定作為征集人就本次中國寶安擬于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的《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征集股東投票權。
中國寶安《公司章程》第十條規(guī)定:“當公司被并購接管,在公司董事、監(jiān)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未屆滿前如確需終止或解除職務,必須得到本人的認可,且公司須一次性支付其相當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總和十倍以上的經(jīng)濟補償!睂Υ耍斗行恼J為,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高額賠償金條款,人為增加了董監(jiān)高換屆成本,迫使公司在面對正常的董監(jiān)高換屆需求時投鼠忌器,變相固化董事、監(jiān)事及高管人員的職務地位,或涉嫌利益輸送,形成內(nèi)部人控制,妨礙公司治理的有效運行。同時,該章程條款一旦觸發(fā),將直接蠶食上市公司利潤。
“公司章程可以自治,但自治的前提條件是既不能違反法律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也不能違反基本法理和立法本意!蓖斗行恼J為,公司章程僅可以就法律法規(guī)中未有明文規(guī)定或強制規(guī)范的部分進行意思自治,一切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公司章程不但無效,還可能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同時,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性,公司章程的自治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利,不得有損法律、法規(guī)所保護的相關方之合法權利。
投服中心強調(diào),資本市場的收購與反收購應以合法為前提,并遵循正常的市場化邏輯。投服中心歷來反對在公司章程中設置不當?shù)姆词召彈l款因此,投服中心曾多次行權,反對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設置不當反收購條款。
“本次中國寶安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刪除了現(xiàn)行公司章程中的相關反收購條款,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蓖斗行谋硎,為獲得更多的支持,投服中心作為征集人,通過公開征集委托投票權的方式,請求中國寶安股東委托投服中心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本次征集投票權征集時間至2021年6月26日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