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記者 康書偉)全國人大代表、國瓷材料副總經理司留啟建議,對有關擔保法律法規(guī)條款進行修改,以充分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最大限度防止保全制度被濫用。
司留啟介紹,目前,在涉企民事訴訟中采用財產保全的情況相當普遍。但在實踐中,保全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啟動保全措施的舉證及判定要件不明確,尺度不一,容易造成保全制度的濫用;保全制度賦予的意義與審判職能存在一定的沖突;權益保護不對等,擔保法律法規(guī)條款并沒有規(guī)定被申請人平等的程序參與權;一旦采取凍結銀行賬戶、資產保全措施等措施即對被申請人構成傷害。
司留啟建議,修改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出臺司法解釋,夯實申請人的舉證責任,明確舉證要件。財產保全的啟動應以必要、緊迫為界限,在被申請人存在轉移、匿藏、損害財產的明確證據,非采取保全不能保證其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采用保全措施。法院必須在滿足舉證要件的前提下才能進行保全裁定。
司留啟建議建立保全聽證制度,保障被申請人的異議權,保證程序公正;財產保全要嚴格執(zhí)行對等原則,平等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立法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對抗機會,保證程序公正。
此外,他還建議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guī),盡量避免對正常運營的經濟實體采取凍結銀行賬戶的保全措施,明確執(zhí)行凍結銀行賬戶的實質要件。優(yōu)先采用對實體經濟影響較小的財產,明確財產保全順序為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對不按保全順序進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有權提出解除,法院應當支持;被申請人要求等值置換保全財產的,法院應當無條件支持;采取凍結銀行賬戶保全措施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的,無論判決結果如何,在被申請人已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申請人都要承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