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中,資產重組、資產注入、收購資產等上市公司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財產處置決定,往往受投資者追捧并被解讀為重大利好消息。不少投資者喜歡打聽此類消息,認為依靠這些所謂“內幕消息”炒股就可獲得巨額收益。但是,不管最終是否盈利,內幕交易都是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
案 例
周某為某學院教授,是張某本科時的老師,在張某上學時二人就相識,待張某畢業(yè)后二人也交往密切,曾合作炒股或探討選股,有資金往來。
2014年4月至6月,張某為JQ公司并購重組項目提供中介服務,參與到JQ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籌劃當中。隨后,張某在公司股票停牌前,內幕交易JQ公司股票。
在上述行為期間,周某與張某頻繁進行通訊聯(lián)系,從張某處得知JQ公司有即將進行重組的預期。據此,周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通過其控制的多個賬戶買入JQ公司股票,于2014年5月12日至10月8日期間賣出,獲利1264余萬元。
2016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某內幕交易作出一審有罪判決。8月,證監(jiān)會認定周某內幕交易,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沒收周某違法所得1264余萬元,處以一倍罰款。
提 示
尊師重道有方法,勿以“內幕”報師恩。在這個案例中,張某居間服務得到重組雙方相關人員認可和證實,且事實上直接促成雙方接洽,對重組推進發(fā)揮關鍵作用。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張某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獲知相關消息的周某據此在內幕信息敏感期買賣股票,違反《證券法》關于禁止內幕交易行為規(guī)定,難逃法律的制裁。
投資者可從本案中了解到,不要輕易相信有關人員所謂的“內幕信息”,更不要主動向有關人員打聽此類消息。同時,需注意的是與此案類似的對公司股票價格具有重大影響的“內幕信息”是不能提前泄露的,向內幕信息知情人打聽此類信息,利用該信息買賣股票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管最終是否盈利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專家提醒投資者,要特別注意“內幕消息”中蘊含的投資風險和法律風險,不要簡單地“聽消息”“聽故事”就買入所謂資產重組的股票,更不能千方百計打聽“內幕消息”進行內幕交易,應堅持價值投資,樹立正確投資理念。